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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指南

2014-09-20 08:47:59  浏览次数: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提取办理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未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正在为其他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

(一)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本市普通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不包括

商住两用住房)。

2、一次性或年度支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年度支取还贷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场所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勃湾管理部、乌达管理部、海南管理部支取柜台

(四)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并提供夫妻关系有效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1份。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人单位出具的委托提取证明,并出具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相应的证明材料还应包括: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30%的购房首付款《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付款收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单(职工携带公积金还贷存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部贷款咨询柜台打印的还款证明)。

5、年度支取还贷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情况查询表》(职工携带公积金还贷存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部贷款咨询柜台打印)。

6、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 → 管理中心审核  办理支付住房公积金手续。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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