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 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效缓解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提升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内建房〔2024〕19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二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是指在乌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三条 缴存人所购房屋为乌海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担保或账户冻结等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第四条 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中约定的房屋首付款金额。同套住房有多个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必须同时申请,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合计提取金额未达最低首付比例的,不足部分须购房人自筹支付。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三)已婚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
(四)有效关系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一)提取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携带《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到公积金中心柜台;
(二)公积金中心柜台业务人员现场审核提取资格;
(三)审核通过后,签订《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并打印《公积金预提首付款凭证》;
(四)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约定的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提取人持《公积金预提首付款凭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及备案手续和开具购房首付款发票;
(六)提取人将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和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送至公积金中心补充扫描留档。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所购预售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
第八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金额可与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本套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九条 已申请办理完成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的,提取申请人需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至公积金中心账户;同时,提取申请人须至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退房补缴业务,退回所提取款项重新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条 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因个人公积金账户出现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无法划转购房首付款的,该业务中止办理,公积金中心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出现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情形,已提取款项无法原路退回至公积金中心账户的,由缴存人负责追回并承担相应损失,公积金中心无需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注销的,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对公账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2. 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3. 住房公积金预提首付款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我公司支持购房人 (公民身份号码: )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
款业务。所购房屋坐落于:
预售许可证编码 房屋面积: ,成交单价: ,成交总金额: ,首付款金额: ,现申请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以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监管户名:
监管账号:
开户银行:
我公司承诺:
1. 上述住房消费行为真实、合法有效,购房人申请转入我公司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人购买上述住房支付的首付款,我公司无权支付给购房人。
2. 如你中心发现购房人与我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我公司同意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原路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并接受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失信惩戒措施。
3. 我公司自提取公积金款项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核验购房人提供的《公积金预提首付款凭证》真实有效后,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及备案手续和开具购房首付款发票(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首付款金额和首付款发票金额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中首付款金额填写一致)。
4. 如注销网签备案合同,我公司承诺无条件将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款全额原路退回至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如不能原路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我公司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5. 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如因我公司监管账户出现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情形的,已提取款项无法原路退回至公积金中心账户的,由购房人向我公司进行追回,住房公积金中心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6. 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将直接转入我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注销的,转入我公司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对公账户。
7. 我公司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的所有内容及相应法律后果,如未全面严格履行本承诺书,我公司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8. 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文件(包括承诺人作出的所有承诺、声明及保证),未经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本承诺书不得撤销、变更。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所购房屋坐落: , 房屋面积: ,成交单价: ,成交总金额: ,所购房屋首付款金额: ,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金额: 。
本人承诺:
1. 本人向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上述住房的购房首付款,并委托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载明的监管账户。
2. 本人确认已如实填写上述各项信息,并确认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提供的信息失实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伪造,又或存在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任何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3. 以上所填购房信息修改无效,如填写购房信息与网签备案合同不一致,此业务需重新办理。
4.《公积金预提首付款凭证》有效期为 10 个工作日,有效期限内未办理网签备案合同的,此业务需重新办理。
5. 提取款项划转至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开发企业所开具的购房首付款发票和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返回至住房公积金中心拍照存档。
6. 如注销网签备案合同,本人同意将申请提取金额由监管账户直接原路退回至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
7. 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因个人公积金账户出现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无法划转购房首付款的,该业务中止办理,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住房公积金中心无需承担责任。
8. 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如因开发企业监管账户被法院冻结、扣划等原因,已提取款项无法原路退回至公积金中心账户的,由本人负责追回并承担无法追回的全部损失,公积金中心无需承担责任。
9. 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注销的,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对公账户。
10. 本人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的所有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因本人未全面严格履行本承诺书,造成所提取公积金款项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11. 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文件(包括承诺人作出的所有承诺、声明及保证),未经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本承诺书不得撤销、变更。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名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名/按指印):
住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预提首付款凭证
业务日期:
业务编号:
提取人姓名 | 提取人证件号码 | ||||||||||
提取人 单位名称 | 提取人 单位账号 | 提取人 个人账号 | |||||||||
收款监管账户名称 | |||||||||||
收款监管账户开户行 | 收款监管账户账号 | ||||||||||
房屋坐落 | 提取人联系电话 | ||||||||||
提取原因 | 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 | ||||||||||
提取金额合计 (大写)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 | |||||||||||
备注 | 主购房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
提取人签字: | 住房公积金中心印章: | ||||||||||
注意事项: 此凭证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请在凭证有效期内办理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和开具购房首付款发票,提取人要及时将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和购房首付款发票送至公积金中心拍照留档。 |
经办机构: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