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5-26 16:20:48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三部门《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中心研究决定,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5%。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含医务人员等),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四、受新冠肺炎影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因贷款合同到期未能办理的,可以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