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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通知

2018-10-08 10:38:17  浏览次数: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公告》(第173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对相关业务办理做如下调整:

一、归集业务

(一)已开户企业新增缴存人员时只需提供《变更清册》和身份证复印件,无需再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明细等。

(二)单位开户时申请资料中增加银行代发工资委托协议。

(三)单位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出具的证明、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材料。

(四)个人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办理汇缴、补缴业务前先核对缴存信息和缴存金额,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缴款手续。

(六)办理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单位注销申请表》、注销审批文件、经办人身份证。

(七)将归集业务用章统一为“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专用章”海南、乌达各1枚,海勃湾管理部2枚。办公室登记启用时间并做好新旧业务章的领取、注销相关登记。

(八)采用大厅公示、网上发公告、报纸宣传等方式宣传新的汇补缴制度规定。

二、提取业务

按照《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内建金函〔2018〕350)文件中第5页第1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的文件要求办理提取业务。

各管理部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心反馈。

附件:1.汇缴变更清册

          2.汇缴清册

3.补(复)缴清册

4.单位开户申请表

5.基数调整申请表

6.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7.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

8.错账调整申请表

9.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

10.同城转移申请表

                                  2018年9月29日

变更清册新版1.xls 补缴清册 新.xls 错账调整申请表(1).xlsx 错账调整申请表.xlsx 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xlsx 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xls 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xls 汇缴清册.xls 基数调整申请表.xls 同城转移申请表.xlsx 乌房公积金发[2018]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通知.doc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开户表(55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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