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年度支取还贷及提取间隔时间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2016-09-16 09:21:07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差错,根据目前年度支取还贷政策运行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经过认真研究,对年度支取还贷、各项提取间隔时间的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年度支取还贷
1、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满半年或一年的,并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的,即可申请按半年或一年的还款额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在第一次申请办理年度支取还贷之前,贷款时间超过3年的,可一次性按3年的还款额计算提取。
3、在办理第一次年度支取还贷后,以后年度只能按照最短半年,或与上一次年度提取间隔的具体时间计算提取,不满一年的按半年计算。
4、办理此项业务时,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一共要留存2万元。
5、半年内有一次逾期或一年内有两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年度支取还贷业务。
二、关于各项提取业务间隔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应间隔半年以上。”除上述规定外,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半年间隔时间限制。
1、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离退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销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