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及装修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
依据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决议事项,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给用地性质为商业、设计用途为公寓的房屋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扩大装修提取的住房范围和提取年限。一是将住房范围扩大到是缴存人的自有住房即可,其中,对于持不能在乌海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核查到房屋权属信息房产证的职工,只要其同时出具所在单位主管房产机构开具的房屋权属信息核查证明(如: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原乌达矿务局职工持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原海勃湾矿务局和海南矿务局职工持乌海市华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铁路职工持铁路房管局开具的住房证),即可办理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二是将提取年限扩大到距现在间隔10年(含10年)以上未使用的缴存职工,即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自有住房装修。
特此通知
附件:1、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实施细则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实施细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建金〔2015〕302号)精神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规定的通知》(内建金〔2015〕446号)中“允许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其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及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现状,为体现普惠和公平的原则,对已有自住住房距现在间隔10年(含10年)以上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允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自住住房装修。为确保该项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经中心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 提取条件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且公积金账户在正常状态。
(二)已有自住住房距现在间隔10年(含10年)以上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如本人帐户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配偶及同户籍下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补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提取范围:
1、已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2、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封存或冻结的。
二、提取额度
确定每平米装修费用为1000元,提取最高额度为20万元。提取额度按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来确定,即:
提取额=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20万元。
三、提取要件
(一)本人、配偶及同户籍下的父母、子女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购置期房出具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中心出具的本人及配偶距现在间隔10年(含10年)以上无贷款、无提取查询证明1 份(样表附后)。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同时提取配偶及同户籍下的父母、子女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同户籍下的父母、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特别条款
中心若发现申请人及配偶有虚假骗提行为,将被列入信用不良记录,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及办理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