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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06-22 09:47:21  浏览次数:

近日,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通知精神,并经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中心出台六项惠民新政。为确保新政实施政策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经中心认真研究,制定了每一项新政的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及子女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要件

1、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房屋查询证明》原件1份。

2、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租房证明原件1份。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1份。

4、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同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原件。

5、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6、未婚子女未婚证明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上述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三)提取额度

年度提取最高额度为2万元。

(四)提取时间

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且每年提取都要出具《房屋查询证明》。

二、关于购房首付比例

1、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

2、购买二套以上住房仍执行现行的最低首付比例30%。

3、住房情况的信息确认,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数据为确认依据。初审人员核查后,要在《申请审批书》中注明具体情况。

4、在贷款受理的初审阶段,对首付款付款情况,必须按照首付比例要求审核。

三、关于看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同一户籍(同一个户口簿内),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2、以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单为依据,医疗费用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二)提取要件

1、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同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原件。

2、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单原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子女及双方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提取额度

以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单中自付部分为依据,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自付部分。每张结算单只能提取一次,结算单有效期在一年内。

四、关于同户籍家庭成员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条件

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同一户籍(同一个户口簿内),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经缴存人本人同意,均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及提取公积金。

(二)贷款、提取办理

按照现行贷款、提取政策及流程办理。

(三)其他

如果子女申请贷款且是未婚,在受理初审阶段,要注意审核父母是否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并按照首套或二套房政策核定贷款额度。

五、关于借款人偿还能力的核定

借款人偿还能力,确定为借款人家庭工资收入的60%为核算标准。

六、关于年度支取还贷间隔时间

将现行年度支取还贷间隔一年的政策,改为间隔6个月后即可提取,但缴存账户内依然要保留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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