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对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2015-01-05 09:49:11 浏览次数:
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及管委会决议,对部分公积金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将贷款申请条件恢复到“开户后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贷款”。
二、将本地户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提取手续的时间恢复到之前的“本地户籍一年后未就业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要求申请贷款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请各管理部认真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新政策办理相关业务。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