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作用,并且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中心针对公积金贷款职工一方面缴存公积金,另一方面又拿另外一部分资金去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在2011年10月出台了《乌海市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贷款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以缓解还贷压力。细则施行后,切实减轻了借款职工的还贷压力,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目前我市还有一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为了减轻这部分职工的还贷压力,经中心提议,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制订了《乌海市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取还贷),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取条件
1、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异地商行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并且按《借款合同》已经正常还贷一年以上(未还清),即可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2、申请人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如果公积金账户在保留2万元的基础上还有余额的情况下,可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提取还贷方式
1、符合提取条件的贷款职工每年度可申请一次;
2、每个年度的提取必须在上一年度提取满一年后方可申请。
三、提取还贷额度
每年度申请提取的最高额不能超过上年已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提取额保留到千元)。
四、提取还贷资料
1、申请人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份;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复印件2份。
2、商业银行还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如果借款合同名称统称为《个人消费借款合同》或还有其他名称的借款合同,必须在合同内借款用途中标注为“购自住房”)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借款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3个月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凭证(银行扣款流水账单)。
3、为申请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5、申请人提取公积金一次性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近两个月内的还清证明。
五、提取还贷流程
1、申请人到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乌达管理部、海南管理部)提取柜台提出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准备相关资料。
2、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乌达管理部、海南管理部)提取柜台办理提取手续。
六、资金支付方式
提取还贷资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转入申请人提供的还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内,由此产生的转账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七、特别条款
中心如果发现申请人及配偶有虚假骗提行为,将被列入信用不良记录,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及办理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